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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量:3976

海政办发〔2018〕41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产能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速镁制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镁制品行业绿色、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菱镁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依据《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镁〔20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辽工特发〔2018〕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的通知》(辽工特发〔201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以打造世界级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为目标,以确保投资合理、科学规划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转型升级为原则,采取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措施,着力推动镁制品行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先进、产品高端的镁制品行业发展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海城市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

三、限制类别

达不到现行环保标准,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

1.国家限制类的菱镁初级产品项目;

2.运用传统技术和装备新建轻烧反射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高纯镁砂窑、电熔镁砂炉;

3.借用生产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名义而建设使用低技术、低水平窑炉项目;

4.一段式煤气发生炉;

5.未取得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

四、鼓励类别

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设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

(一)资源开发

1.菱镁矿高效选矿。

(二)资源利用

建设使用新工艺、新技术窑炉项目。

1. 镁质耐火材料

(1) 优质合成镁质原料;

(2) 无铬镁质烧成砖;

(3) 无碳、低碳镁质不烧耐火制品;

(4) 冶金用镁质功能材料(滑板、透气砖、水口);

(5) 镁质不定形耐火材料;

(6) 高效、优质合成镁质冶金功能渣系材料及溶剂。

2.镁质化工材料

(1) 镁质纳米材料;

(2) 阻燃级氢氧化镁及复合材料;

(3) 优质电工级、硅钢级氧化镁;

(4) 农用优质镁肥;

(5) 高效镁质脱硫剂;

(6) 高效镁质污水处理剂。

3.镁质建筑材料

(1)镁质复合防火板、防火门芯板、包装箱、建筑模板;

(2)镁质复合保温屋面板、轻质隔墙板、活动房屋、通风管道;

(3)装饰板、吊顶板、铺地材等装饰材料;建筑装饰工艺品、园林装饰工艺品、室内工艺品摆件等;

(4)镁质轻体发泡保温材料(保温、隔热、隔音等);

(5)高效、低耗、安全、自动化生产技术与装备。

(三)技术与装备

1.连续、高效、节能、环保镁质原料高温煅烧工艺技术与装备;

2.高压、高效压球设备;

3.粉煤直接燃烧技术与装备;

4.高温炉窑的富氧燃烧、低氮燃烧技术;

5.大型煤制气技术与装备;

6.CO2回收技术与装备;

7.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

8.高效除尘、脱硫脱硝、降噪技术与装备。

不属于上述两部分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新工艺、新技术窑炉是指生产工艺连续化、全密闭、大型化、低能耗、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工艺、新技术窑炉需由行业专家鉴定。

五、生产布局

1.镁制品加工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必须符合海城市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2.按照集约化、集聚化原则,镁制品加工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优先考虑园区内拆除现有传统轻烧镁窑、重烧镁砂窑、中档镁砂窑和高纯镁砂窑,改建为新技术、新工艺窑炉;优先考虑依托现有关闭的地条钢等企业,有用电负荷、闲置场地厂房等资产进行盘活重组的项目,采取产能和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方式,实现菱镁产业提档升级;优先支持建设镁制品终端项目,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联合审议领导小组负责调剂。

3.主要河流两岸、风景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

六、产能标准

各类窑炉及生产线产能标准:

1.单台轻烧氧化镁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2.单台烧结镁砂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

3.单台、单班电熔炉装置规模≥5000吨/年;

4.单条浮选生产线处理低品位矿石能力≥20万吨/年;

5.单条不定形生产线≥5万吨/年。

七、环境保护

(一)污染物排放

配套建设窑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各项污染物经治理达标后排放。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其中,各种窑炉均执行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 mg/m3。轻烧窑氮氧化物为100 mg/m3、重烧竖窑和中档竖窑氮氧化物为 200 mg/m3、高纯竖窑氮氧化物为 400 mg/m3。隧道窑、回转窑、梭式窑等其他炉窑按炉温进行控制,即:温度<1400℃时氮氧化物为100 mg/m3;温度 1400-1700℃时氮氧化物为200 mg/m3;温度>1700℃时氮氧化物为300 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为0.8 mg/m3。

(二)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

1.各类物料应设置在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确实不能封闭或临时露天存放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1.1 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2.物料装卸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卸料位置应配备除尘设施。

3.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三)物料输送

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 进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四)干燥、烧成(煅烧)

1.干燥、烧成(煅烧)系统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及时处理漏料、漏风问题。

2.各类干燥设备、烧成(煅烧)炉窑的烟气出口均应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3.进料口、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五)加工与处理工序

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端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六)其他

1.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行实时在线监控;

2.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项目审议

(一)联合审议制度

为科学严谨审议论证镁制品建设项目,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发改、环保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规划局、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为成员单位的“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镁制品项目进行审议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汇总、组织会议审议、出具审议意见等。

(二)审议程序

1.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先行向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申报项目,相关开发园区、镇(区)在征得市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新工艺、新技术、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等情况进行论证,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经信局、环保局负责分别聘请专家,相关费用由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给付)

2.由相关开发园区、镇(区)收集、初审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并出具审议意见。

3.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取得审议意见后,实施替代镁砂窑炉的拆扒工作,待完成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置换后,将影像资料报送至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一事一议

对于经济发展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

九、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鞍山市出台新规定、新标准、新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产能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和《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文件号)等相关规定,特定本工作程序。

一、镁制品产能确认工作程序

1. 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传统窑炉图纸和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由市经信局负责聘请专家进行产能置换审核论证工作,专家组出具产能置换认定意见。

3.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依据专家组审核认定意见报请“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经信局出具产能置换确认意见。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

1.申请条件。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进行申报,与产能置换专家论证会一并召开,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和置换情况进行论证。在取得专家论证意见后,由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报请“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联合审议领导小组”审议,由市环保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确认初审意见。

2.指标来源。由各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对被市政府关闭的企业窑炉或企业自行申报的老旧窑炉拆除情况形成书面申请,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统一组织制定减排计划,整理减排资料,建立减排档案,预估减排总量,为新建镁制品项目总量置换腾出空间,储备总量指标。上述档案资料逐级上报至国家生态环境部经审核确认后,形成全市污染物总量指标。

3.指标获取。由项目所属开发园区或镇(区)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环保局对接,确定镁砂窑炉总量置换对象并签定置换协议后,迅速推进总量置换的镁砂窑炉拆除工作,留存窑炉拆除前、拆除中和拆除后的影像资料,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原则上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方式,拟定新建镁制品项目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

4.指标审核。环评单位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初审意见、拟定的项目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编写环评。市环保局减排办应在接到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取得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的项目,方可予以环评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建设项目均按上述工作程序办理。


关键词:海城市 镁制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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