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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矿产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量:103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通知提出,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

通知强调,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同时,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准入门槛提高。通知提出,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新建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不得使用重点林区林地。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淘汰关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无后备资源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逐步减少重点林区矿山数量。

通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表土层应做好剥离、保存工作,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对使用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覆盖。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矿产 矿产开发 东北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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