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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量:1024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清退范围、部门职责、清退方式、清退日期等进行明确和指导。

通知指出,保证金清退范围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2009年以来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缴纳的保证金。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负责;设区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权许可证的,保证金清退返还工作由所在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保证金清退工作,确保数字准确、退还及时,同时,还应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检查。保证金取消和退还后,采矿权人仍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责任主体。

根据通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同时,矿山企业需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不用设立基金账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设立、计提、使用按自治区相关部门今后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通知指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如因环境保护、国家建设、供给侧改革等需要由政府部门提出关闭但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采矿权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已按关闭标准(方案)关闭到位的,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

通知指出,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矿山已停产,但申请采矿权的法人仍存在的,由负责缴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出责令治理恢复义务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公告,采矿权的法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负责征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发函、电话询问、媒体公告等方式对责任主体灭失情况进行确认后,保证金本息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财政审核表》确认缴存金额,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关键词:矿产 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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