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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厅关于2016年度矿山督察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量:1337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矿山督察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至12月,省厅和各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矿产督察员完成62家矿山督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督察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度全省计划督察矿山63家,实际完成62家(另有1家矿山因长期停产而未开展督察),其中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计划督察28家,实际完成27家;委托矿山所在地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计划督察35家,实际完成35家。

督察矿山按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矿山49家、地下开采矿山12家、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1家,按开采矿种分为金属矿山1家、非金属矿山61家(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40家)。

(二)督察意见下发情况。

全省共下发矿产督察意见61份,其中省国土资源厅下发26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61条;各市国土资源局下发35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103条。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6年矿山督察发现矿山企业主要存在5大类问题,发现个别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1.越界开采行为仍未杜绝。督察中共发现有12家矿山存在或曾发生过越界开采行为,占本次督察矿山总数的19.4%,均为露天开采矿山,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9家,大理岩矿1家,石灰石矿2家;按地区分布,分别为杭州市1家,宁波市1家,温州市3家,湖州市2家,嘉兴市1家,绍兴市2家,台州市2家。

2.未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情况仍然存在。有17家矿山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占本次督察矿山总数的27.4%,其中7家矿山未按要求留设终了边坡或终了边坡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2家矿山未按道路设计参数修建上山道路,2家矿山工作面不规范(台阶高度、边坡坡面角大于设计要求),3家矿山未设置临时堆土场,1家矿山矿块及采准切割工程布置与开发利用方案不一致,3家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遵循自上而下回采,1家矿山采用坡面溜矿,4家矿山未设置沉淀池或排水系统不完善,2家矿山局部巷道断面尺寸不规范,3家矿山矿碴堆放不规范,5家矿山未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3.部分矿山履行法定义务仍未到位。有20家矿山未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占本次督察矿山总数的32.2%,其中1家矿山未编制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4家矿山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尚未评审,2家矿山未编制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6家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滞后,3家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未得到有效巩固,6家矿山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2家矿山采矿权告示牌设置不规范,1家矿山缺少安全警示牌,7家矿山界桩设置不规范或毁损,4家矿山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未设置,2家矿山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发生移位或损坏,1家矿山欠缴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4.部分矿山生产管理水平仍然不高。有13家矿山生产管理不规范,占本次督察矿山总数的21.0%,其中6家矿山生产管理台帐不齐全,1家矿山生产制度不健全,2家矿山巷道顶板有险石或巷道底板有堆积物,1家矿山采场顶板管理不善,4家矿山废弃井巷未封堵,2家矿山最终边坡、临时堆土场或临时通道存在安全隐患,1家矿山地热井监测系统不稳定。

5.部分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制度落实仍未到位。部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有的以会议纪要或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依法立案查处,有的以补缴出让金替代罚金,致使个别矿山连续几年发生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基层监管人员形成了较大的失职渎职风险。有的国土资源所巡查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对矿山告示牌、界桩等维护情况监管不到位。

(二)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督察计划项目推荐把关不严。有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推荐督察计划项目时把关不够,仍将2家已停产多年的矿山列入年度矿山督察计划,导致督察组临时更换了督察矿山,影响了督察工作效率和督察计划的严肃性。

2.督察工作组织不到位。部分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督察计划及时部署工作,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及时向省厅报送督察意见和督察工作总结;有的市局对督察报告等成果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督察意见下发不及时、不规范,个别督察意见与督察报告结论明显不符。

3.督察成果质量仍不高。部分督察报告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地反映矿山生产现状;有的报告提出的问题过于笼统,不能真实地反映被督察矿山存在的问题;有的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不符。部分督察成果提交不及时,个别督察员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矿产督察的专业性作用,将矿产督察与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地矿信用监管等工作有效衔接,形成合力。要坚决遏制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连续几年存在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重点查处并加强监督。

(二)强化组织管理。各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对省厅委托组织开展的督察任务要认真落实,及时部署;对督察报告等成果资料要严格审查把关,下达的督察意见要有针对性,切实提高督察工作成效,认真做好督察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成果材料。

(三)狠抓整改验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矿山督察意见的通知》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要规范整改验收工作,对照督察意见逐条开展验收,并如实上报验收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矿产督察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作。对不报送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工作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依规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矿信用信息系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关键词:矿山 督察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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