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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66号: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1841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战期间,为加强菱镁行业监督管理,打击菱镁行业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保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和营口市关于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菱镁行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主体机构。

第三条 菱镁行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精细化管理水平不到位,生产过程中烟(粉)尘污染严重的。

(二)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上路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的。

(三)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

(四)停产整治企业未达到复产要求,私自恢复生产的。

(五)企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残土等固体废物的。

(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生产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

(八)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九)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

2.来访举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市民投诉中心。

举报人举报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

举报人需提供影像证据(照片加视频),用于举报的视频资料须清晰、准确,能够完整地记录违法主体、详细时间、详细地点及违法行为的过程,并能够印证举报内容。举报的视频资料从事发之日起3日内提供有效。举报运输车辆的视频中还需记录车辆型号、车辆号牌、车辆颜色等特征。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精细化管理水平不到位,生产过程中烟(粉)尘污染严重的。

2.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上路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的。

3.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的。

4.停产整治企业未达到复产要求,私自恢复生产的。

5.企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残土等固体废物的。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生产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第六条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1.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领奖时应携带身份证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部门领取奖金。

2.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2.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改正,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2.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3.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举报对象不属于菱镁行业。

(二)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五)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战期间有效。


关键词:大石桥 镁产业 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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