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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两家耐材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均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6 浏览量:816

近日,小编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营口市在近期的环保“回头看”检查时再次发现大石桥市两家耐火材料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家耐材企业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日对营口市某某镁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异常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检查时留取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3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并判定了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1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方面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遂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1年7月4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大石桥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异常不报告,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未上传至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平台。现场检查时留取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1份、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平台截图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并根据《大石桥某某耐火公司生产统计报表》1份证明该企业在2021年6月13日至7月3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因此判定了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9月3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方面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处于传输异常状态属于较重情节,遂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望各企业以此为戒,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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