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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举报有奖,最高30万!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764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近日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提出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充分调动举报人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发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方便快捷作用,同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对反面案例进行曝光,鼓励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共同参与的安全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可举报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做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在举报方式上,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在举报内容上,若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在举报人员上,具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在煤矿部门分工上,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

在举报受理时间上,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在奖励内容方面,在细则规定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一)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还对实名举报及匿名举报的奖金发放流程等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关键词:矿山 矿山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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