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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一直在推进生态环境整改工作,在2022年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辖区内一家涉镁企业存在环保数据异常。遂于2022年5月24日-2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高纯窑炉、隧道窑等生产线存在环保违法行为,现已做出相应处罚。
近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在官网发出公告,对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罚结果进行了公示,具体处罚如下:
1.砖厂、高纯2号生产线均正常生产,但因为疫情原因,生产线配套使用的脱硫脱硝设施需添加的药剂片碱、氨水、天然气等物质短缺或无法购入,导致部分时间段的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在未添加药剂的情况下或脱硝设施未达到正常反应温度的情况下运行,因此出现40条在线监控超标数据,并进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由于该单位能够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且疫情期间存在客观因素,决定对该企业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隧道窑生产线在线监控设施全程二氧化硫标定未达到规范要求;隧道窑、高纯2号窑在线监控设备氮氧化物转换器未达到95%转化率;2021年3季度高纯2号窑,2021年4季度高纯1、2号窑,2022年1季度高纯1、2号窑未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发现三个违法问题,一个违法行为,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3.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29箱更换下来的高纯窑脱销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烟气脱销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772-007-5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该单位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没有产生严重环境影响,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600,000.00)。
以上现场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留取了企业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次处罚,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整。
望各企业以此为戒,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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