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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营口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
案件一、案情简介2022年9月2日,通过对自动在线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分析发现,营口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全天有单独小时时段氧含量在18%以下,全天平均流量在10000m3/h以上,疑为生产数据,同时调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单位窑炉处于停产状态,在线数据与用电工况数据不符。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脱硫、脱硝塔前端主管道上有一个开放式闸门口,轻烧窑产生的烟气,在进入脱硝塔、脱硫塔之前,从此闸门口直接排放,未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排出,造成在线数据异常,在线数据未能显示出该单位正常生产的数据,涉嫌以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1、通过在线数据平台、用电工况数据平台等非现场检查手段,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生产用电数据,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企业,降低发现违法行为的难度,指明核查方向,为现场执法提供第一手资料证据。2、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并通过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对违法企业扩展检查范围,以非现场方式提供检查方向,指明涉嫌违法企业,在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发现违法企业的其它违法行为。
案例3:大石桥市某某建材厂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2022年9月8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发现,大石桥市某某建材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无污染物数据上传,但调取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单位重烧窑存在1A以上电流,疑是窑炉处于生产状态,在线数据与用电工况数据不符。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4座重烧窑内堆放菱镁矿石,窑头周围堆放生产用煤,窑内有温度,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旋风除尘器风机、脱硫循环水泵处于停运状态,终端排放口肉眼可见烟气排放情况。配套的在线监控系统处于开启状态,经核查,该单位将自动监控设备通讯卡拔出,导致无污染物数据上传至在线平台,造成自动监控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涉嫌以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用电用能监控平台与在线监控平台互相印证,互相辅助,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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