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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大石桥市一涉镁企业排放有毒物质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利用渗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即通过1根白色塑料水管(口径108mm)将厂内收集池的水排放到厂区东墙外水沟内。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留取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企业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6005号)告知企业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7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元。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基本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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