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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一耐火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被罚款两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量:66

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大石桥市一家耐火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2024年3月5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大石桥市永安镇某耐火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该企业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5日,在生产工况下,由于皮托管堵塞,导致流速未随工况变化及时响应,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大石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材料备案回执1份、国发在线平台导出数据1份等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首次违法,并及时整改,且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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