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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两项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进行调整。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和第10号,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同时,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本次关税调整是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有利于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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