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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辽自然资规〔2025〕4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稳步提升绿色发展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结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持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有序推动绿色矿山提质升级,为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矿产资源基础和保障,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矿山企业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开采和管理。新建、改扩建和在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合法生产和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年)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做到“应建必建”。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足3年的,应当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整体提升。引导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对标新标准,从矿容矿貌、绿色开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全面查找差距,持续提升整体水平。指导正在创建的矿山企业,按照新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工作。
坚持创新驱动,协同监管。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关键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装备升级改造,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
二、建设目标
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全部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有序进行创建。大中小型持证在产矿山达标率,力争达到100%、90%和80%。
三、重点任务
(一)压实责任分类有序建设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在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
(二)持续推动在产矿山全面创建
通过构建新机制,从制度体系、部门协同、三级联创、常态督导、全程跟踪管理等方面,引领在产矿山科学制定规划,全部开展创建。完成创建任务且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序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指导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主动对照标准定期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同时,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等全链条各环节,优先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先进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四)健全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创建库、名录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省级名录,对省级名录中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移出。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除已注销关闭矿山外,原则上应在被移出之日起2年内完成问题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流程重新申报。对于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中择优遴选推荐。
(五)积极引导科技创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科学有序提升水平。同时,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一)支持政策
1.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绿色矿山依法依规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灵活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并按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
2.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3)各地可统筹相关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3.金融支持政策
(1)各地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可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参加投资路演活动,促进投资机构与矿山企业对接,有力推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4.矿业权出让政策
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的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划定为“领先”档次的矿山(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符合已设采矿权周边、夹缝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约束措施
对应建未建、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惩戒。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失管且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五、健全工作机制
绿色矿山建设由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林草,以及矿山安全、市场、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共享相关监管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文件;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绿色矿山名录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的动态管理;统筹绿色矿山建设指导、遴选评估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对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指导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配合做好绿色矿山创建及扶持政策的制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矿山领域应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指导工作。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指导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督促指导市县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指导工作。
市、县级各相关部门参照省直部门的责任分工,依据自身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绿色矿山遴选和管理工作中,还要充分征询公安和税务等其他有管理职能部门的意见和情况。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做好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二)强化指导核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正在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力度,推动其尽快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自然资源厅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加大力度宣传绿色矿山建设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果,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建设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理念,进一步铸牢全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坚实基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辽自然资发〔2022〕62号)自动废止,其他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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