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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20条具体举措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和服务 “打捆”审批环评 无事不扰企业
发布时间:2025-12-18 浏览量:12

“建立班子成员包市、包企联系点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员工作机制”“公开发布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从持续规范监管执法、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基层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6方面20条具体举措,坚决纠治和打击生态环境领域一切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入企检查将更加规范。根据要求,入企检查要严格执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制;丰富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智能手段应用,切实减少入企频次;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用执法终端与记录仪实现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推行勘验、笔录、处罚全流程电子化,确保执法全链条规范透明。

杜绝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免罚处理,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动态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配备服务专员,提供即时服务,做到无事不扰。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群众反映问题将更加便捷。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均公开监督电话,企业和群众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落实规定打折扣、搞变通、设障碍,面对群众“生冷硬”“推拖绕”,利用权力吃拿卡要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均可通过监督电话反映。出现重复访等破坏营商环境类的重点信访举报时,将提级办理,涉及县区分局干部的,由市局查办;涉及市局干部的,由省厅查办。同时,强化县(市、区)分局、执法队伍一线人员监督管理。

在审批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减少企业负担。根据要求,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100公斤、氨氮小于10公斤的,由各市统筹,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对以设备更新为主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实行环评审批“即来即办”,当场出具批复。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经专家论证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不增加环境风险的,无须另行报批环评。产业园区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可实行环评“打捆”审批,减少企业成本。同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全部审批事项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50%,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至少压缩到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问责力度也将加大。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将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基层人员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乃至市局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的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以“零容忍”态度确保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关键词:生态环境 执法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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