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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楼经开区一轻烧氧化镁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贰万元
发布时间:2026-01-15 浏览量:21

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南楼经济开发区一轻烧氧化镁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10月18日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流速、湿度数据比对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图片3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1份等材料为凭。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 )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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