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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夯实镁制品企业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按照《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镁[2017]1号)《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辽环函[2017]413号)《鞍山市镁产业综合环保工作实施方案》(鞍环保函[2018]1号)《海城市镁砂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海政办发[2017]131号)和《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方案》(海政办发[2018]9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环保、安监、经信、公安、国土、水务、林业、国地税等部门和相关镇区组成的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
截止10月14日,停产整治的企业中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轻烧厂二车间51-62#轻烧窑炉申请上报复核。经相关部门、镇区和专家联合查验审核,审核结果由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初步决定,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轻烧厂二车间51-62#轻烧窑炉通过审核,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公示中的内容有疑义或发现有遗漏,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 0412-3200886。
附件:海城市镁制品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复核工作通过窑炉公示表
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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