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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毁谁修复,把山“还”回去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量:1115

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获判,被告人张某在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判处罚金的情况下,还要赔偿50余万元用于生态修复。

此案中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山林,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原本是当地规划的水源涵养林地,却被擅自占用开起了小煤窑,被告不但使用挖掘机破坏了地表植被,而且用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

水源涵养林地,出现4米深的采煤坑洞

“以前咱们这儿全是灌木丛,可现在是光秃秃一片。”53岁的山水村村民潘洪志说,他对这里曾经的一草一木再熟悉不过。

山水村在山上安家的住户不多,村民们偶尔会上山遛弯。山上原本覆盖着低矮的灌木丛,但是2016年,挖掘机的轰鸣声打破了这个山村的宁静。

潘洪志回忆,那时候每到晚上他都能听到疑似挖掘机作业的噪音,时常看到小农用车出入,沿途偶尔会留下煤渣。对此村民们有些疑惑,在白天上山一探究竟。

来到现场,他们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原本满是灌木丛的山地,停放着一辆挖掘机,附近10多亩土地已是寸草不生。在山顶出现了一个深约4米的大坑。山林被砍伐后,裸露的地表与周围环境两相对照显得格外突兀。村民很快明白过来:这是有人在非法采煤!

早在2005年,根据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统一规划,山水村这片山林就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属于公益林区域,在这里挖山采煤,显然是不合法的。

“山上的植被没了,要是遇上下雨,容易发生滑坡。”想到这一层危险,村民们很快将情况反映给村干部。随后,张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从2016年8月~12月29日,张某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山水村大湾的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销赃后获得赃款56万余元。

2017年5月,经南川区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被破坏;期间张某曾因非法运煤两次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但他都没有执行。

2018年3月,经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6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非法采矿已获刑,还要承担山林修复责任

张某因非法采矿罪已获刑,但是,他应该承担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尚未履行。因其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当地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而在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并未回填,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南川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随后将线索移送至三分院。2018年6月,第三分院在媒体上刊发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第三分院依职权于2018年11月1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多次赶赴案发地调查、取证。从无人机拍摄的照片来看,被破坏植被后的裸露地表俨然是大地上的一块疮疤,修复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张某应该如何承担修复责任,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应该如何确定,修复费用应该如何认定?成为起诉索赔的关键。在其他证据收集固定后,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及司法机关确定的生态环境专家库专业人士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科学的评估论证。

张某需赔偿50余万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2018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官就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修复损害所需资金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并与被告人一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根据专家出具的报告,张某非法开采煤矿过程中毁坏林地15.61亩,毁坏了地上的原生林木,不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非法采矿区域以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体积约为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加上挖掘出的泥土未回填,存在地质灾害风险。

据了解,对山水村这片山林的环境修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张某非法采煤形成的大坑进行填平,对大面积的人工边坡进行地质排危,对被破坏的地表进行地质安全性修复,防止山体滑坡。这个修复过程,仅凭张某个人之力是无法达到修复标准的。检方认为,张某应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责任。

“我愿意承担责任,不上诉。”2018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用等共计50.88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希望大家以他为戒,爱护环境。

据悉,今年以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及辖区检察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避免了国有林地177.69亩、生态公益林11.36亩被损毁。


关键词:矿山 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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