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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模式分析 应收账款ABS出表论证方法解析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量:1108

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模式(附三大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详细讲解供应链金融操作模式。

一、供应链金融作用

二、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模式研究

三、供应链金融三大融资模式

四、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分析

五、三大供应链金融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有望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已经从理论出发对典型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本文将从当前的实践出发,对供应链金融的实际操作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以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一、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解决了全国75%的就业总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群体,一方面,对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贡献;另一方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资信水平低等方而的限制,融资难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大障。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作为一种近年来逐渐兴起的融资模式,由于拓展了交易边界,使其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整体资信不足的为中小微企业等利基市场客户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望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业务范围的拓宽,特别是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大大增加了业务数量,丰富了产品种类,金融机构得以从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和安全的派生利润。

这种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融资模式正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关注,数据显示,至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5万亿左右。

“供应链金融”是什么?”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引入核心企业、第三方企业(如物流公司)等,实现对信息、资金、物流等资源的整合,有针对性地为供应链的某个环节或全链条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各方创造价值,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

更进一步来讲,供应链本身是一个系统化、整体化的概念,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根据目前西方现代企业供应链管理发展路径以及中国已有的实践,可以看出建立一个有效供应链或者说供应链管理,其核心在于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具体而言,以ROE分析切入点,资产净利率ROE=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杠杆比率,若将销售净利率的提升视作整个产业链在降低成本以及产品附加值上所作出的努力,那么资产周转率的提升便是对于整个供应链再生产效率的追求。

因此,一个供应链的建立或优化,无论是纵向的上下游的整合,或者是平台级的撮合,抑或信息中介模式的聚合,其实质都是要为特定行业链条带来效率的提高。

“供应链金融”服务基于供应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融资,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其核心在于区隔不同的现金流并锁定风险可以识别的现金流,实质是帮助企业盘活流动资产,提高生产效率。

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是“供应链金融”的最大特点。

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对供应链组成有决定权,对供应商、经销商、下游制造企业有严格选择标准和有较强控制力,能对供应链条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稳定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当前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随着经济形态的逐步演化以及现代服务业的深度发展,在业务实践中,有将供应链的外延扩大化的趋势,即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制造业商品,凡是进行业务链条整合并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提升效率的,均有加入供应链金融的可能。

二、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模式研究

供应链金融的重点是在产业链条中发现高质量的信用。根据资产种类的不同,供应链金融可分为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动产质押融资三种模式,而根据供应链金融组织主导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物流企业主导模式、企业集团合作模式和商业银行服务模式三类。

从当前供应链金融的实际操作模式出发,对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进行分析,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提供的数据,印证核心企业的信用、监管融资群体的存货、应收账款信息,从而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行业的“云端化”使大型互联网公司凭借其手中的大数据成为供应链金融的又一批敲门人。

1、构筑在ERP系统上的供应链金融操作模式

企业资源计划(ERP)是将企业的财务、采购、生产、销售、库存和其他业务功能整合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上,从而实现企业信息数据标准化、系统运行集成化、业务流程合理化、绩效监控动态化和管理改善持续化的系统,其针对物资资源管理(物流)、人力资源管理(人流)、财务资源管理(财流)、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流)实施集成一体化的企业管理。

ERP系统的主要宗旨是对企业所拥有的人、财、物、信息、时间和空间等综合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管理。

透过ERP系统配合可以提升企业与原物料供货商之间的紧密度,增加企业应对市场变动的能力,与此同时其中的CRM客户关系管理模块则帮助企业得以充分掌握市场需求风向的变化,综合促进企业与上下游的互动发展关系。

ERP系统自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发展速度很快,已经成为企业信息化的重要部分,并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

早在“十二五”初期,国务院便出台《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大中型企业ERP普及率达到80%,工信部也将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作为“十二五”工作的重点。

从供应链金融发展需求的角度来看,建立在ERP系统上的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模式有着天然的优势:

1. 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来看,ERP系统可以整合供应链中的多个企业的数据共同管理,加强了供应链中各企业的联系;

2.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讲,目前市场上传统的融资产品竞争激烈,产品趋同,同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打破,而通过ERP系统接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企业真实的运营管理信息为基础,为金融机构设计定制化的融资产品提供了新的突破口;

3. 从企业本身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ERP系统的供应链服务体系的搭建,也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多的方向,并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很多软件公司提供的ERP软件理论上能够知晓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情况,有助于了解公司信息。

若供应链上更多的公司使用该软件,则可以通过公司间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有助于供应链金融的扩展。

因此,各类数据软件公司也参与到供应链金融中来。本质是通过掌握公司的运营数据,建立公司征信数据,对公司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从而有利于控制放贷风险。

传统的ERP管理软件等数据IT服务商,如用友、畅捷通平台、金蝶、鼎捷软件、久恒星资金管理平台、南北软件、富通天下、管家婆等等,其通过多年积累沉淀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会员信息、交易信息等数据,基于这些数据构建起一个供应链生态圈。

与此同时,传统ERP行业正在经历的SaaS化升级也为基于ERP系统上的供应链金融操作模式的构建提供了便利。

根据Allied Market Research的数据显示,全球云ERP占ERP市场的比重正快速提升,预计至2019年云ERP系统市场规模占比将达到全球ERP市场的43%,ERP“云端化”已成为行业的趋势。而根据IDC统计,2015年云ERP的市场规模已占到SaaS市场规模的27.09%。

与传统ERP系统相比,“云端化”后的SaaS ERP系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 SaaS ERP系统的实施门槛低。在传统ERP系统的建设中,许多中小企业因为系统建设需要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的门槛望而却步,与此同时传统ERP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软件的责任通常由客户自己承担,这也进一步带来了企业的额外开销,而SaaS模式下软件供应商将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的运维服务;

2. SaaS ERP系统模块化的特点令其可以按客户需求定制并付费。传统的模式里,企业不得不为只能用到5%的功能支付全额的费用。

3. 产品更新速度更快,可以更好满足用户需求。传统软件版本更新周期比较长,SaaS则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更新软件,有bug会第一时间找出来,非常及时的更新和维护。

以用友网络为例,用友早于2016年开始供应链金融的布局,2016年10月用友网络成立了供应链金融事业部,并于2017年3月份实现了供应链金融、大数据风控和融资咨询服务三大平台上线。

数千家使用其ERP系统的中小微企业,都是其供应链金融业务平台上参与的一员。汉得信息与用友的模式略有不同,汉得的客户均是大型企业,而其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对象,将会是其核心客户的上下游。

用友供应链金融是连通企业产业链,为核心企业以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云平台。

操作过程中,用友供应链金融云平台前端对接核心企业的ERP系统、财务系统、采购平台、销售平台等,通过和它进行系统对接,获取到真实交易数据;后端对接资金方,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基金、保理公司等,根据企业存货、财务、贸易等数据,经过多维度分析,为企业授信、融资、贷后监控提供数据支撑,实现资产端和资金端深度穿透融合,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核心企业主要针对的是信息化程度较高,做供应链金融的意愿较强烈,并对上下游客户有一定的准入、退出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的中大型企业。

当核心企业正式与资方开展供应链金融“深入接触”后,再从其上下游客户中选择一批较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基于核心企业建立的供应链金融操作模式

核心企业一般是各自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的深厚行业背景、资源、上下游关系不言而喻,对上下游供应商的了解可以说是洞若观火。随着产能过剩加剧,利用行业背景开展供应链金融可算是水到渠成。

基于核心企业搭建的供应链金融操作模式的最大价值,在于其身在行业之中,信息来源丰富可以有效规避风险较大的项目,并实现对上下游企业优质项目的增信,帮助难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

以嘉欣丝绸为例,其利用多年来经营的行业资源以及对于行业的风险与状况的深入理解,实现了从行业老大哥到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商”的升级。

嘉欣丝绸2015年7月22日晚间发布定增预案,公司拟以不低于12.06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2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亿元,拟用于金蚕网茧丝绸行业供应链金融项目及“金三塔”丝绸服饰O2O项目。

方案显示,金蚕网茧丝绸行业供应链金融项目拟投资5.6亿元,具体将包括茧丝绸行业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茧丝绸产品仓储物流网络投资以及茧丝绸产品融通仓融资和保兑仓融资业务经营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

项目将以收取融资服务费、仓储费及其它相关增值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经测算,项目内部收益率为5.21%。

此外,“金三塔”丝绸服饰O2O项目拟投资1亿元,建设内容包括铺设线下智能体验店;内部OMS订单处理系统、WMS仓储物流系统的改造升级;供应链系统的改造升级;品牌营销和推广;扩大销售铺底货品的配套流动资金投入等。

嘉欣丝绸以中国茧丝绸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为核心,以广西茧丝原料基地的设立为契机,以供应链金融和茧丝原料贸易为抓手,向原料端延伸产业链,在丝绸行业内构建集原料采购、融资支持、协同商务、仓储物流、信息汇集、战略储备为一体的茧丝原料供应链体系,完善“金蚕网”稳定的业务体系和大数据信息系统,增强对蚕茧、生丝原料产品的渗透能力和丝绸企业的凝聚力,逐步形成公司在丝绸原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注:文章源自专注于PPP、市政建设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元立方金服,作者为元亨智库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胡思雨)

三、供应链金融三大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正在成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互联网+"时代,供应链金融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普惠金融等创新技术,为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融资解决方案,有效提高了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供应链金融正在成为下一个投资新风口。

1、发展背景:政策推动+需求推动

我国供应链金融起步较晚,1998年,深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在广东地区首创货物质押业务;2002年,深发展银行提出系统发展供应链金融理念并推广贸易融资产品组合;2005年,深发展提出要建设最专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商。此后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我国供应链金融历经三个时代的发展后,现已形成多个主体参与,多种形式,多种属性,多种组合的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1.0:线下“1+N”

供应链金融模式统称为“1+N”,银行依据核心企业“1”的信用支撑,完成对一众中小微企业“N”的融资授信支持。线下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二:一是银行对存货数量的真实性不好把控,很难去核实重复抵押的行为;二是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难以控制。

(2)供应链金融2.0:线上“1+N”

传统的线下供应链金融搬到了线上,让核心企业“1”的数据与银行完成对接,从而可以让银行随时能获取核心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仓储、付款等各种真实的经营信息。线上供应链金融能够保证多方在线协同,提高作业效率。但其仍然是以银行融资为核心,资金往来被默认摆在首位。

(3)供应链金融3.0:线上“N+N”

电商云服务平台的搭建颠覆了过往以融资为核心的供应链模式,转为以企业的交易过程为核心。银行的思路也开始逐步转变,要搭建一个电商云服务平台,让中小企业的订单、运单、收单、融资、仓储等经营性行为都在上面进行,同时引入物流、第三方信息等,搭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在这个系统中,核心企业起到了增信的作用,使得各种交易数据更加可信。

2、供应链金融蓬勃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2016年2月16日,央行、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专门提及“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还提到“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等内容。

2016年年底,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及要稳步推广供应链金融。

2017年3月28日,央行再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门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及,要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分析

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资金流的状况将会决定企业的命运,而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缺口经常会发生在采购、经营和销售三个阶段,根据不同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供应链金融设计了不同的融资模式,具体可分为三种。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销售阶段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指的是卖方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卖方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一般是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上游债权企业)、核心企业(下游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参与此融资过程,核心企业在整个运作中起着反担保作用,一旦融资企业(中小企业)出现问题,核心企业将承担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责任;金融机构在同意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前,仍然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只是把关注重点放在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上,而不仅仅是对中小企业的本身资信进行评估。

在该模式中,作为债务企业的核心大企业,由于具有较好的资信实力,并且与银行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因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起着反担保的作用,一旦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也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从而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在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下,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维系与大企业之间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就会选择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避免了逃废银行贷款现象的发生。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了其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标准、财务状况和资信水平达不到银行授信级别的弊端,利用核心大企业的资信实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融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目前国内供应链融资平台主要做应收账款项下融资。这其中,又分为贸易项下,信贷项下,经营物业项下三类,其本质都是基于未来可预测、稳定、权属清晰的现金流来进行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快速盘活了中小微企业的主体资产——应收账款,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够快速获得维持和扩大经营所必须的现金流,很好的解决了这些中小微企业回款慢而且融资难的问题。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如下:

总体来说,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还款来源有四层:应付账款方(央企或大型国企);融资人/应收账款方(上游企业);产品增信机构;保理机构。

案例一

2015年,保理公司为江苏工业园区内的一家光电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光电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薄晶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成品及相关部件,其上下游企业均是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在采购原材料时必须现货付款,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应收账款确认后的4个月才支付)。

随着公司成长和生产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己占公司总资产的45%,公司面临着极大的资金短缺风险,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保理公司详细了解到光电公司的处境后,果断为其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该项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光电公司解决了流动资金短缺瓶颈。

分析:该案例成功的关键在于应收账款的性质,下游企业是强大的垄断企业,也就是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关键是下游核心企业的资信,核心企业的资信高,保理公司的风险小,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担保也是光电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条件。

随着供应链融资的发展,该类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可以使用核心企业的授信,无需提供第三方担保,当然这需要征得核心企业的授权。

2、预付账款融资模式--采购阶段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又称保兑仓)是银行向处于供应链下游,经常需要向上游的核心企业预付账款才能获得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的中小企业所提供的一种融资模式。

具体来说,在核心企业(供应商)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若融资企业未能足额提取货物,核心企业须负责回购剩余货物),银行、核心企业、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四方共同签订“保兑仓协议书”,允许融资企业(购货方)向银行交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融资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供应商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

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了既定仓单的评估和监管责任,确保银行对提货权的控制。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实现了中小企业的杠杆采购和核心大企业的批量销售。中小企业通过预付账款融资业务获得的是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其不必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从而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全额购货带来的短期资金压力。

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以供应链上游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条件,由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多赢的目的。

案例二

重庆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钢”)是一家钢铁加工和贸易民营企业,由于地域关系,重庆钢铁与四川某钢铁集团(以下简称“四川某钢”)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重庆某钢现有员工150多人,年收入超过5亿元,但与上游企业四川某钢相比在供应链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重庆某钢与四川钢的结算主要是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重庆某钢由于身扩张的原因,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向四川某钢打入预付款,给企业日常运营带来很大影响。重庆某钢开始与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接触。

保理公司在了解重庆某钢的具体经营情况后,与当地物流企业展开合作,短期内设计出一套融资方案:由物流企业提供担保,并对所运货物进行监管,保理公司给予重庆某钢4500万的授信额度,并对其陆续开展了现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等业务模式,对重庆某钢的扩大经营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在取得保理公司的授信以后,当重庆钢需要向四川某钢预付货款的时候,保理公司会将资金替重庆某钢付给四川某钢。与保理公司合作以来,重庆钢铁的资金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增加了合作钢厂和经营品种,销售收入也稳步增长。

分析:该案例成功的关键首先在于融资的预付账款用途是向四川某钢进口原料,保理的融资是直接付给四川某钢,这就是在供应链的链条上借助核心企业的资信为下游企业进行了融资;其次是当地物流企业同意为其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对所运货物进行监管,使保理公司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在融资时通过第三方获得了物权控制。

3、动产质押模式--运营阶段

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动产作质押,并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和物流企业的监管,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或质物回购协议,约定在中小企业违反约定时,由核心企业负责偿还或回购质押动产。具体的运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业向会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

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3.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

4.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

5.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ABS出表的论证方法解析

郑 祺 丰 张 亚

在应收账款ABS项目中,是否出表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如能实现出表,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升企业整体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资产证券化的表内表外处理,即是会计上将基础资产认定为企业发起的“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

用会计术语来表示出表即“原始权益人不对专项计划进行合并;原始权益人应当终止确认入池应收账款资产”。若能实现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具有真实销售性质的交易,交易获利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计入利润表,流动性低的基础资产转换为了流动性高的现金资产和自持证券。如不能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类似于抵质押融资的交易,基础资产则相当于担保物,企业得到的“交易对价”确认为新增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会计师在拟定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意见时会主要进行以下分析:专项计划是否需要纳入原始权益人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判断原始权益人的金融资产是否转移;若实现了金融资产的转移,原始权益人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

(一)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二)出表的会计论证方法

1、权力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含循环购买),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

专项计划的相关活动:原始权益人认为其对基础资产回收和催收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不具有主导权;原始权益人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其对于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筛选及购买没有主导权;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账户中的待兑付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由于合格投资的存续期较短、且投资方向已限定为现金及现金管理类产品,因此该活动并非对专项计划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原始权益人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过低(自持一部分次级证券),在专项计划在法定到期日结束时,对剩余资产的处置活动中没有主导权。原始权益人认为其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并不能够主导专项计划中的重要相关活动。

2、是否享有可变回报

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可变回报的影响包括: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工作收取的服务费用,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可变回报。

原始权益人在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回收款进行催收和管理等资产服务内容。原始权益人根据《服务协议》通常不收取服务费用。

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可变回报:原始权益人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专项计划期存续期间,次级证券持有人与优先级证券持有人都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因此认为其通过参与专项计划而享有与其他证券持有人一致的可变回报。但是,由于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没有实质性权利,其通过对专项计划拥有的权利影响其可变回报的程度有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控制的规定,认为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不存在控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无需合并专项计划。

(三)会计师的出表意见

专项计划为交易目的而设立,通过专项计划交易安排,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专项计划财产,参与专项计划的相关活动,并且不收取任何资产管理服务报酬。由于原始权益人持有次级资产证券的比例过低(需出售部分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次级以及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均将出售给第三方合格投资者,原始权益人通过参与专项计划而享有可变回报的程度有限。因此,对原始权益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拟定的专项计划交易中会计处理原则的分析没有异议。原始权益人对所设立的专项计划不具有控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原始权益人不对专项计划进行合并。

二、金融资产的转移

(一)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其他方;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二)出表的会计论证方法

原始权益人在分析本次专项计划交易安排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即企业是否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时,考虑了以下因素:基础资产的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基础资产转让后,是否与原始权益人实现了风险隔离。

(三)会计师的出表意见

基础资产合法转让后,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的归属发生了改变,与原始权益人形成了有效的风险隔离。根据专项计划的安排,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效地实现了目标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的隔离。

三、风险报酬的转移

(一)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八条: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二)出表的会计论证方法

根据拟实施交易的安排,专项计划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拟持有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占本次总发行总规模的比例过低,管理层对风险报酬转移程度进行了测算,该测算综合考虑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同时考虑了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等权利义务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对拟实施交易进行了风险报酬转移的量化测算,比较了转移前后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带来的风险。

在适当的考虑了所有合理、可能的未来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计算该等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分析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测算结果,管理层认为原始权益人几乎转移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可以对所转移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

综上所述,拟实施交易条款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且已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认为应当对所转移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三)会计师的出表意见

基于对相关会计准则的理解,以及原始权益人提供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的评估结果,拟实施的交易导致原始权益人转移了入池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对原始权益人有关拟实施的专项计划交易中,原始权益人转移了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观点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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