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频道 | 镁矿石 | 镁原料 | 镁制品 | 镁化工 | 镁合金 | 镁建材 上游 | 原辅料 | 燃料 | 设备 | 设备配件 | 窑炉工程 下游 | 钢铁 | 有色 | 水泥 | 玻璃 | 航空航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镁频道 > 国内资讯 > 动态
明确责任 细化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1055

近期,辽宁地区的镁砂价格皆处于下降的趋势,不过幅度很小,整体行情还算稳定。虽然环保检查对企业有一定的影响,不过据小编了解,目前大石桥的企业大多维持着生产,而下游钢厂等企业生产减少、需求疲软,同时也在刻意压价,这导致原料企业出货难,库存有明显的增高。

现阶段辽宁省对省内非煤矿山的管理非常严格,先是发布了《今年我省将完成闭坑矿山生态治理1.5万亩的通知》,接着又再次宣布《今年我省再核减420个非煤矿业权的通知》,其中不乏菱镁矿山,我省作为镁质耐火材料资源大省,相关耐材企业均受到影响。

就在昨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对矿企转型和矿山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有保有压。鼓励支持矿业结构优化,鼓励市、县政府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对存在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同时,对新增矿山坚持严格准入条件。

《条例(草案)》对矿山安全生产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从严。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条例(草案)》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重点就矿山污染防治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出规定。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勘探、建设、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增加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和尾矿库责任人无法确认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我省各类矿山存在的矿权“多、小、散”、矿业发展层次不高等问题,实现矿业发展有序化、标准化、合法化。

由于环保的原因,全国很多矿山都开始做植被恢复工作,当然菱镁矿区也不能幸免,不过环保整改现在是大势所趋,我们的企业更应该在产品创新,优化生产技术上革新,克服环保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镁砂 矿山
我要评论
验证码:换一张校验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想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区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工业矿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主办单位:辽宁省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承办单位:辽宁吉美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专线:13332429808/微信同号
ICP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辽B2-20160100-4/辽B2-20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