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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浏览量:373

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通知

辽应急规范〔2022〕2号

各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气象局、供电公司,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省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辽宁省矿山应急电源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辽宁省气象局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辽宁省矿山应急电源配置规定

第一条 矿山应急电源配置应坚持保证人员安全为原则,按照一矿一策、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要求分类配置。矿山应急电源设计选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严重的井工煤矿和井工开采较深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自备应急电源。

其他矿山企业可采取自建、共建、租赁、协议等方式配备移动或固定应急电源,移动应急电源容量、电压必须满足需求。

有直通地面斜井(斜坡道)、人员撤离期间自然通风能够满足用风需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可不配备人员提升应急电源。

第三条 矿山应急电源能为提升人员的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可靠供电,容量不小于人员提升机和主要通风机额定功率的1.5倍,并配置有保障应急电源迅速接入的设备、设施,确保外电失电后应急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自备应急电源能够实现快速切换,移动应急电源到达后能够快速接入,切换时间应当满足规定要求。

第四条 鼓励矿山安全监控中心配置2套及以上大容量UPS电源,实现一用多备。在双回路电源(双重电源)均停电情况下,每套UPS电源均能独立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应急广播、工业视频等系统供电,实现灾变期间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及现场情况实时监测,保证联络畅通。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加强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灾变情况下正常投入使用。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制定外电中断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撤出受威胁区域作业人员。


关键词:辽宁 矿山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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