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频道 | 镁矿石 | 镁原料 | 镁制品 | 镁化工 | 镁合金 | 镁建材 上游 | 原辅料 | 燃料 | 设备 | 设备配件 | 窑炉工程 下游 | 钢铁 | 有色 | 水泥 | 玻璃 | 航空航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镁频道 > 国内资讯 > 动态
辽科大与鞍钢集团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量:2996

5月18日,辽宁科技大学与鞍钢集团联合办学协议签署仪式在辽科大校部421会议室隆重举行。辽科大党委书记王守卫主持签约仪式,校长孙秋柏与鞍钢集团总工程师张大德代表双方签约。鞍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唐复平,鞍钢集团鞍钢股份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李忠武,鞍钢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厅主任龙强,鞍钢集团科技发展部部长张立芬,鞍钢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孙光辉,鞍钢集团钢铁研究院院长任子平;辽科大党委书记王守卫,原党委书记杨路,党委副书记侯锡林,副校长张志强、郭连军、王锡钢助签,共同见证这一历史时刻。战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校企合作在原有丰硕成果基础上又翻开崭新一页。

协议规定,校企双方将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为战略合作目的,在金属新材料及新产品研发方面,在冶金工艺及装备、分析检测、节能环保、固废利用和智能制造等领域,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需求,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相互开放实验室,开展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研究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辽科大材料与冶金学院汪琦教授在签约仪式上介绍了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孙秋柏介绍了学校的发展情况。他说,过去学校和鞍钢就有着良好合作传统,这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相信未来合作前景会更加光明。他表示,辽科大发展离不开鞍钢的支持,虽然学校已成为一所多科性大学,但冶金立校、培养应用型人才、与鞍钢紧密合作的理念一直没有变。希望鞍钢在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够给予学校更多支持和指导。鞍钢的机遇就是学校成长发展的机遇,希望通过校企紧密合作,促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同时学校也将根据鞍钢对人才的需求调整课程设计和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鞍钢所需要人才,为鞍钢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杨路说,辽科大和鞍钢的合作具备“天时、地利、人和”有利条件。所谓“天时”,就是学校和鞍钢都在为实现中国梦伟大目标而努力发展,共同致力于辽宁振兴发展,响应中央正在积极推进的深化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号召;所谓“地利”,就是学校与鞍钢毗邻,同在一座城市,合作起来容易便利;所谓“人和”,就是鞍钢的领导和职工中有大批辽科大优秀毕业生,他们对学校有感情,双方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基础。杨路希望通过校企双方紧密合作,共同打造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基地、青年教师培养基地和学生就业基地,紧紧围绕鞍钢的发展,从合作变成融合。

唐复平表示,非常感谢守卫书记和秋柏校长的周密安排和热情招待,更感谢杨路老书记一番热情洋溢的讲话。很期待双方更高层次的合作,辽科大在一些专业领域上做出很好成绩,双方在一批项目上有很好的合作点。战略协议签署以后,双方应该更好地落实,要做就要做好。双方要定期召开一些对接会、交流会或洽谈会,交流双方的科研强项和需求,交流了解是共同发展的基石。他希望辽科大把特色专业办得更有特色,学校发展得越好,鞍钢会越借力,受益会更多。此外,还可以在其他诸多领域包括人文方面开展合作,通过互惠互利,实现合作共赢。

王守卫表示,多年来,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始终坚持对鞍钢集团生产各流程全覆盖,在人才培养上一直认真听取鞍钢对人才的需要导向,在科学研究上始终以解决鞍钢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难题为己任,在学生就业上始终积极将最优秀的毕业生输送到鞍钢。同时,鞍钢也在科学研究和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给予学校巨大帮助,鞍钢的辉煌成就,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壮大。这次战略协议的签署,是一个推进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开创新征程创造新成就的重要新起点,学校党委将继续高度重视与鞍钢的合作办学,真正想鞍钢之所想、急鞍钢之所需,认真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为鞍钢发展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服务与支持,并在鞍钢的指导带动和支持下实现各项事业的新提升。

协议签署仪式前,唐复平一行在学校领导陪同下参观考察了辽科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工程训练中心、特种实验楼的实验室、镁合金铸轧技术研究中心。

鞍钢集团科技发展部、矿业公司、钢铁研究院、钒钛(钢铁)研究院、矿业设计院、鞍钢股份科技质量部等有关领导,辽科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参加签字仪式。


关键词:辽科大 鞍钢集团 镁合金
我要评论
验证码:换一张校验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想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区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工业矿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主办单位:辽宁省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承办单位:辽宁吉美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专线:13332429808/微信同号
ICP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辽B2-20160100-4/辽B2-20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