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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一耐火企业因噪声超标被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6-11-03 浏览量:21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在法典施行之前发现“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新旧法规定罚款数额均是“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属于“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故应当依据旧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适用旧法标准,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温情。下一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法典施行为契机,持续加强全员学法、规范用法,扎实做好新旧法律法规衔接适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水平法治守护营口绿水青山、护航美丽营口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大石桥 耐火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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