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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28 浏览量:37

4月25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其中提出,推动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到2025年年底前,力争全省50%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全省新建(含搬迁)和改扩建水泥项目投产时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

为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到2025年年底前,力争全省50%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全省新建(含搬迁)和改扩建水泥项目投产时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主要任务包括:

(一)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的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不应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的有关要求。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

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二)无组织排放管控。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控制,水泥矿山达到《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3843—2019)建设要求,矿山机械钻孔机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粉状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其他原燃料在封闭式料棚内存放。散状原燃料及产品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应密闭或封闭作业,运输应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厂区道路全部硬化,企业厂区出口或汽车运输料场出口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清洁运输改造。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设备,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及汽车运输量。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运输采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矿山开采及输送环节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使用新能源、排放阶段更高的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明确改造任务。各市对辖区内水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项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梳理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指导水泥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明确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建立管理台账。督促企业按照任务要求,采取提升改造治污设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清洁运输替代、强化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各项指标满足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门禁电子记录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矿山开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具体要求见附件3、4。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见附件5。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推动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加快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三)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本方案以及国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各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产能整合退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管理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作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市的计划安排,完善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帮扶指导。各市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税收、金融、差别化电价、差异化管控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协助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保障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全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关要求以本方案为准。施行期间,国家有新的政策要求的,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关键词:山东 水泥行业 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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