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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量:14

辽自然资发〔2025〕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级或县级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其中,不涉及具体建设行为的其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无需出具认定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

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评审,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并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临时占用管理

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须取得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用海所服务的主体工程已取得上述相关意见的,不需单独办理;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实施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由有权一级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报本级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四、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洋、水利等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和水源地的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等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工作。

五、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共享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批准调整等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与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洋等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共享自然保护地成果,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自然保护地数据成果变化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参考模板)

2.省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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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保护 红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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